关于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 发布日期:2021-07-05 浏览次数:630

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电子证书

(一)《通知》明确自2021年8月1日启用一级建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二)自2021年8月1日起,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二、开展延续注册

一)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二)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三)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三、延续注册申报流程

一级建造师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后,依次点击“个人办事”→“国务院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延续注册)”,人脸识别认证成功后,点击【注册业务申请】按钮,进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延续注册)申报页面办理延续注册申报业务。(具体操作流程,请查看《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用户使用说明书》)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1年7月5


附件下载: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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