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报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3-02-01 浏览次数:398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报审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可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报材料,也可将申请材料报送或邮寄至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B301窗口。
二、《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地质灾害防治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不再受理相关资质延续申请。
三、《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乙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仅可以按《办法》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按《办法》要求申请乙级资质。
联系人: 确权登记科(行政许可科) 刘玉洋 0537-2673007
市政务服务中心 蒋继珏 0537-2363691
附件:
3.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报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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